一、投資審計負面清單(11類23項)
| 項目階段 | 環節 | 內容 |
| 項目前期準備階段 | 建設程序執行 | 1.不參與項目立項決策。 |
| 2.不參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概算編制及前置審核等工作。 | ||
| 3.不參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等工作環節。 | ||
| 房屋征收與補償 | 4.不參與征收補償方案的確認。 | |
| 5.不參與對被征收內容的清點核量和確權。 | ||
| 6.不參與評估報告的編制及前置審核。 | ||
| 7.不參與特殊補貼、獎勵和“一事一議”的前置審核。 | ||
| 8.不參與補償協議的談判和確認。 | ||
| 招投標及政府采購 | 9.不參與招標文件的編制及前置審核。 | |
| 10.不參與招標資格預審。 | ||
| 11.不參與評標、開標監督。 | ||
| 12.不參與中標結果的確認。 | ||
| 13.不參與各類材料設備的規格、品牌和供應商的選擇及價格的確認或前置審核。 | ||
| 合同或協議的簽訂 | 14.不參與競爭性談判及其他商務談判。 | |
| 15.不參與合同或協議的起草及前置審核。 | ||
| 項目實施階段 | 變更及 索賠 | 16.不參與各類變更、索賠等事項的確認及前置審核。 |
| 工程簽證 | 17.不參與施工方案調整、現場簽證和隱蔽工程量等事項的確認及前置審核。 | |
| 工程計量 | 18.不參與工程計量款前置審核。 | |
| 項目竣工交付階段 | 工程結算 | 19.不參與竣工驗收及各類單項工程驗收簽字。 |
| 20.不參與項目竣工結算前置審核,不對未經建設單位確認的工程結算進行審計。 | ||
| 工程財務 | 21.不參與資金撥付的前置審核環節。 | |
| 竣工決算 | 22.不參與項目竣工決算編制。 | |
| 項目全過程 | 不參與各類與審計法定職責無關的、可能影響依法獨立進行審計監督的議事協調機構或工作,不參加項目決策、管理、咨詢、評審等會議,發表意見并簽署會議紀要。 | |
二、投資審計內容清單(13類41項)
| 審計事項 | 內容 |
| 投資決策 | 1.對建設項目的研究、決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審計。 |
| 2.對建設項目的建設內容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審計。 | |
| 履行建設程序 | 3.對建設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和設計審查、施工許可等審批、核準、備案程序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審計。 |
| 4.對建設項目的用地、規劃和環境影響評價等審批、核準、備案程序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審計。 | |
| 概(預)算執行 | 5.對建設項目概算執行情況及概算調整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計。 |
| 6.對建設項目設計內容變更和變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審計。 | |
| 7.對建設項目實施進度情況進行審計。 | |
| 項目征地拆遷補償 | 8.對國家土地政策、拆遷補償政策執行情況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審計。 |
| 9.對征收補償方案、補償標準的合規性進行審計。 | |
| 10.對被征收內容、評估報告、特殊補貼、獎勵和“一事一議”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計。 | |
| 11.對征地拆遷資金到賬的真實性和征遷補償資金管理、使用的合規性進行審計。 | |
| 招標投標 | 12.對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及咨詢服務等招標方式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審計。 |
| 13.對建設項目招標文件、公告發布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審計。 | |
| 14.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質量檢測等建設相關單位及人員,超越、借用資質與資格承接業務等情況進行審計。 | |
| 15.對建設項目的招投標程序、評標工作和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審計。 | |
| 合同簽訂與履行 | 16.對建設項目經濟合同與招標文件、投標承諾和評標結果的一致性進行審計。 |
| 17.對建設項目經濟合同內容和簽訂程序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審計。 | |
| 18.對建設項目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補充協議、簽證和紀要與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的一致性進行審計。 | |
| 19.對建設項目經濟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審計。 | |
| 建設管理 | 20.對建設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相關的內控制度,以及制度的合規性、完整性進行審計。 |
| 21.對建設單位內控制度執行的有效性進行審計。 | |
| 22.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等建設相關單位,執行工程質量標準或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情況進行審計。 | |
| 建設資金籌集與使用 | 23.對建設項目資金落實情況、到位情況的真實性和資金管理、使用的合規性進行審計。 |
| 24.對建設資金使用、獨立核算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審計。 | |
| 25.對建設項目資金支付與建設項目施工進度的一致性進行審計。 | |
| 財務核算 | 26.對建設項目成本、財務收支核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審計。 |
| 27.對建設單位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職責分工的合規性進行審計。 | |
| 28.對建設單位的有關會計事項辦理會計手續、會計核算與概算口徑的符合性、合規性進行審計。 | |
| 29.對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進行審計。 | |
| 30.對建設單位賬戶開設、存款管理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 | |
| 工程結算 | 31.對工程價款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審計。 |
| 33.對變更、施工現場簽證、索賠和計量的真實性、合規性、及時性、完整性進行審計。 | |
| 竣工決算 | 33.對竣工決算報表和交付使用資產的真實性、合規性、完整性進行審計。 |
| 34.對竣工移交手續的合規性、完整性進行審計。 | |
| 35.對未完工程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計 | |
| 36.對結余資金處理的合規性進行審計。 | |
| 環境保護 | 37.對環境治理項目和主體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真實性進行審計。 |
| 38.對建設項目節能減排或降耗措施到位的真實性進行審計。 | |
| 39.對建設項目破壞或毀損自然資源生態情況進行審計。 | |
| 投資績效 | 40.依據有關社會、經濟、技術、環境等指標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結合工程的實際情況,評價項目的效益情況。 |
| 41.評價建設資金的使用效果和合理利用程度。 |
來源:江蘇省審計廳,《投資審計操作指引(試行)》(蘇審辦發〔2018〕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