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范工程變更程序,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加強投資控制,根據《寧波市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09號)、《寧波市江東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東政發〔2014〕34號)及有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寧波市江東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中第二條明確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程變更,是指在工程承包合同范圍內,因設計及其他原因引起的工程變更,主要包括:
(一)工程設計變更;
(二)由施工方以外原因引起的涉及施工內容或工程費用變化的施工組織設計變更;
(三)材料與設備的調整;
(四)其他工程變更。
第四條 以下情形不屬于本辦法所稱的工程變更范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執行:
(一)合同中各種暫估價的實施;
(二)人工、機械、材料、設備等要素價格約定承擔風險的范圍、幅度的調整。
第五條 項目業主單位應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預算的原則進行施工圖設計,并委托符合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施工圖預算。
第六條 項目業主單位應制定工程變更各項內控制度,并對工程變更事項的真實性和合理性負總責。工程招標前,項目業主單位應會同設計、造價咨詢、監理等單位仔細審查施工圖,做好對主要材料、設備的市場調查,使施工圖最大限度地符合施工要求,并仔細核對施工圖及工程量清單,以減少工程變更。在編制招標文件和訂立施工合同時應明確工程變更的處理方式和價款調整方法,并從嚴控制工程變更。
第七條 設計單位應根據職責做好設計工作,切實保證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的工作質量。設計文件要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并使各階段設計成果緊密銜接,盡可能避免和減少因設計質量問題引起的變更。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施工圖和施工技術規范標準組織施工,不得擅自進行工程變更。監理單位要根據職責做好工程造價控制工作,配合項目業主單位做好工程變更的管理工作。
第九條 項目業主單位在組織招標和簽訂合同時,應明確要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在承擔我區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工作時,必須遵守本辦法,并將具體內容在招標文件和相關合同予以明確。
第二章 工程變更的分類
第十條 工程變更按等級分為重大變更、較大變更和一般變更。
(一) 工程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變更:
1、單項變更造價增減絕對額在500萬元(含)以上的;
2、單項變更造價增減在200萬元(含)以上的;
3、認定為重大變更的其他情況。
(二)工程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變更:
1、單項變更造價增減絕對額在100萬元(含)以上,500萬元(不含)以下的;
2、單項變更造價增減在30萬元(含)以上,200萬元(不含)以下的;
3、單項變更造價增減超過合同價10%(含)且未達到重大變更標準的。
(三)工程其他變更為一般變更。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項目,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出現錯項、計算錯誤的情況按一般變更處理。
第三章 工程變更的提出
第十一條 工程變更可由項目業主單位、監理、設計和使用單位提出。使用單位提出工程變更,一律以書面形式向項目業主單位發出變更要求。
第十二條 項目業主單位應及時組織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有關單位對工程變更進行內部審查核實,必要時應組織有關專家對變更事項進行論證。經充分核實后認為確有必要的,可正式進入變更程序。
第四章 工程變更的審批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實施分級審批(備案),具體為:
(一)重大變更由區政府批準。重大變更應在工程變更施工前由項目業主單位提出申請,區發改局牽頭組織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和相關單位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后由業主單位報區政府批準。其中,單項變更增加造價在200萬元以上的,由區發改局報區政府常務會議批準。重大變更報區政府批準后,區發改局方可辦理審批手續。
(二)較大變更由區發改局審批。較大變更應在工程變更施工前由項目業主單位提出申請,區發改局牽頭組織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和相關單位會審論證后審批。
(三)一般變更由項目業主單位辦理。一般變更應在工程變更施工開始后的7個工作日內報區發改局備案。
第十四條 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聯審制度。聯審成員單位由區發改局、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及各行業主管單位組成。聯審會議由區發改局負責召集,不定期召開,討論審議工程變更有關事宜。
第十五條 項目業主單位在辦理工程變更審批(備案)手續時,應提供江東區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審批表(備案表)(見附件),其中,屬于重大和較大工程變更的,還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變更聯系單;
(二)設計變更應附設計圖紙及說明;
(三)工程變更預算書(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或人員編制);
(四)工程變更資金平衡表;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工程變更實施前,業主、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項目負責人應在工程變更聯系單上簽署明確意見,并簽字蓋章。
第十七條 重大變更和較大變更原則上應在辦理工程變更審批手續后進行施工。如因特殊情況,工程急需變更的,經區發改局同意,可由項目業主單位召開由相關單位參加的緊急會議,商定處理方案,形成書面意見后允許邊實施邊按規定報批。召開緊急會議時項目業主單位應通知區發改局等相關部門參加。
第十八條 工程變更內容的施工原則上應由原中標單位承擔。原中標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項目業主單位應按規定選擇施工單位。
第五章 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及支付
第十九條 工程變更價款應嚴格執行合同的約定。項目業主單位應會同監理單位對變更工程量、單價、費用及造價變化進行審核,并及時送區發改局審批或備案,最終變更造價以區審計局工程結算審定造價為準。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與項目業主單位對變更工程價款有爭議的,可提請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調解,或按合同約定的爭議糾紛解決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除搶險等特殊情況外,對不可復原、隱蔽等事后不易計量的重大變更和較大變更,項目業主單位應及時書面通知區發改局,并在區發改局牽頭組織區財政局、區審計局等有關單位人員赴現場取得可計量的資料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二條 一般變更不支付進度款,待工程結算審核完成時按規定支付。重大變更與較大變更由項目業主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補充合同,價款可按主合同約定支付進度款。若工程變更后,主合同價款有調減,則進度款支付按調減后的合同價款執行。
第六章 概算控制及調整
第二十三條 工程變更應先使用批準概算建安工程費與簽訂合同總額之間的差額,然后再使用預留(備)費,整個項目投資仍按批準的概算總投資進行控制。
由于工程變更引起的勘察設計費、監理費、建設單位管理費、征地拆遷費等費用的變化,按照有關規定、合同約定執行。
設計施工總承包的項目以及實行總價包干的項目,因非發包人原因產生的工程變更原則上不予調整造價。
第二十四條 因工程變更需調整項目概算的,應先辦理概算調整審批手續,再履行工程變更審批(備案)程序。
第七章 工程變更資料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工程變更資料是工程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應規范管理。對手續不齊、資料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變更,區發改局不予審批,區審計局在工程結算審核時不予認可,區財政局不予支付增加的變更價款。
第二十六條 項目業主單位應建立工程變更管理臺賬,定期進行匯總。
第二十七條 工程變更資料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程變更聯系單應實時、真實,應做到格式統一、內容規范、字跡清晰、附件齊全、計算準確、編號連續、簽證完整。
(二)工程變更設計文件、圖表、工程量清單、各級簽署意見或試驗憑證等,應裝訂成冊妥善保管,與原設計文件等工程資料一并作為竣工資料存檔。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嚴禁利用工程變更任意提高或降低設計標準、降低安全等級、延長工期、擴大建設規模、增減建設內容。不得肢解工程變更規避審批,不得在工程變更中弄虛作假、降低質量標準或安全生產條件,不得謀取不正當利益或損害國家利益。
第二十九條 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規實施工程變更的,由項目業主單位按有關規定和合同處理,主要為:
(一)設計單位違反工程變更程序隨意出具設計變更文件的,按設計合同約定和有關規定扣減相應設計費。設計失誤引起的設計修改造成工程造價增加的,增加的投資不得作為計取費用的基數,同時項目業主單位可適當扣減勘察設計費或提出索賠。
(二)施工單位未經項目業主單位同意擅自變更工程的,監理、項目業主單位將不予計量和支付,并責令其按原設計施工,造成的損失由施工單位自行承擔。對工期、質量、投資效益造成影響的,項目業主單位可向施工單位索賠。
(三)監理單位違反工程變更程序簽發監理指令的,按照監理合同約定和有關規定扣減相應監理服務費。
第三十條 同一服務機構每年度發現以下情形之一,累計2次及以上的,根據招標文件和合同約定,從相關監管單位確認之日起一年內全區政府投資項目業主單位不再向其購買服務:
(一)鉆探點所在位置的實際情況與勘察報告不符的;
(二)因勘察失誤引起工程變更的;
(三)因設計質量問題發生工程變更造價累計超過合同價的30%且在200萬元以上的;
(四)工程量清單編制時因錯項、漏項、工程量計算嚴重失誤,造成工程結算金額與合同價相差10%以上的;
(五)因服務機構原因造成工程變更,影響工期及投資控制,情節嚴重的。
第三十一條 項目業主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程序及時報批工程變更的;
(二)未經審查擅自實施工程變更的;
(三)故意壓低造價、肢解變更逃避審批的;
(四)未按合同約定和施工規范簽署不當變更的;
(五)偽造虛假工程變更或者惡意變更的;
(六)未妥善保管工程變更資料的;
(七)其他違反工程變更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區國有企業利用國有資產的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和采用政府承諾回購等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參照本辦法進行工程變更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江東區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審批表(備案表)
附件:
江東區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審批表(備案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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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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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業主單位 |
(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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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概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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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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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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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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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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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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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性質:□一般變更、□較大變更、□重大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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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原因及理由(內容可另附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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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主要內容(內容可另附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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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
變更
造價
情況 |
造價增減絕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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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原
合同
造價 |
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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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累計增加造價 |
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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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合同價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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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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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合同價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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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審定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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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對工期的影響(內容可另附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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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發改局審批意見(蓋章):
審批人簽名: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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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政府意見(蓋章):
負責人簽名: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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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同一個項目的審批表(備案表)須從1號開始按照申請時間連續編號,不得空號,重號;2、本表一式2份,區發改局和項目業主單位各存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