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審批行為,簡化行政審批前置條件,根據建設部《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77號令,以下簡稱“部77號令”)、省建設廳《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補充通知》(建房發〔2000〕107號,以下簡稱《補充通知》)和《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超越資質等級開發經營核準權限的復函》(〔2004〕函房字203號)等文件精神,現將新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核準及開發經營行為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資質核準
新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申報資質等級,應符合部77號令、省廳《補充通知》以及我委《關于進一步規范我市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的若干意見》(市建開〔2002〕135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文件中規定的相應資質等級條件,并作如下調整:
(一)取消《若干意見》中第五條第一款和第九條第二款“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擔保單位”的規定。取消《關于嚴格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經營范圍的通知》(甬建發〔2013〕101號)文件中第二條“因特殊情況確需超越資質開發的,應落實一家信譽良好,具有承擔該開發任務所需資質等級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技術支撐,方可實施開發”的規定。
(二)對建設總部基地、騰籠換鳥等非住宅項目而設立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司,不再審核企業名稱須體現房地產開發經營特征的要求。
二、經營行為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因開發項目規模超越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時,應在項目初步設計會審前,按規定將其注冊資金、專業技術人員等調整到與開發項目規模相應資質的標準,并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提請屬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后,方可實施開發。
(二)隨著城市建設發展和規劃要求變化,高層建筑開發建設的比例不斷提高,省建設廳《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承接業務范圍問題的復函》(〔2013〕函房字732號)中明確,各類不同資質等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開發建設項目范圍中有關建筑層數的限制性規定不再執行,建筑面積規模標準仍按原規定執行。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范企業開發經營行為,強化項目工程質量監管,推進房地產市場健康平穩發展。
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4年5月6日